臺灣地區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 97 年 01 月 30 日)
第7條
第五條第二款所稱殘廢退休公濟,指發生殘廢事實而不能從事本身工作, 依法退休者;第四款所稱因公受傷,指左列情事之一:

一、因執行職務中發生危險而受傷。

二、因出差遇險而受傷。

三、在辦公場所遭遇意外而受傷。

四、因戰爭波及而受傷。

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年資,自參加互助共濟之日起算,不滿一年者以一 年計,如離職後再任者,以前已繳互助金之年月應予合併計算,第五款所 稱住院比照公教人員生活津貼支給辦法所指定之醫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