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 97 年 01 月 30 日)
第6條
參加互助共濟員工,遇有前條各款事故之一者,其公賻、公濟及慰藉金、 補助費等核發標準,以互助人當月互助俸額所得,視其原因及參加互助共 濟年資,依左列規定給予之:

一、死亡或終身殘廢退休者,補助標準表如附表一。但自殺死亡者不予補 助。

二、員工之父母與配偶喪葬各給兩個互助俸額之補助費。

三、因公受傷或災害受傷,視其情節輕重,給與五個至十二個互助俸額之 慰藉金,其標準表如附表二。

四、退休 (職) 資遣補助費標準表如附表一。

五、員工之父母、配偶、子女因患重病住院醫療,一次醫療費在新台幣四 千元以上者,得申請補助費百分之三十,同一員工每年補助總額不得 超過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但成年子女以仍在學現尚未婚、且無職業, 不能自謀生活者為限;其因整容、整修 (形) 自殺暨非疾病施行違反 生理之手術及已享受免費醫療或其他有關補助者,均不予補助。

六、員工遭受重大災害其補助標準由互助共濟委員會視災情簽請本署署長 核定;其申請補助手續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