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 97 年 01 月 30 日)
第6-1條
合於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準 表規定降齡命令退休者,於退休時,除依第五條第五款發給退休補助費外 ,並發給特別給付金;其核發標準為每提早一年發給新台幣六萬元,最高 以新台幣三十六萬元為限。

前項特別給付金所需經費,由內政部警政署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九月一日以後至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二日以前,合於當 時警察人員警正以下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降低退休年齡標 (基 ) 準表規定降齡命令退休者,準用第一項規定發給特別給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