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 97 年 01 月 30 日)
第5條
警察人員互助共濟事項規定如左:
一、員工死亡公賻。
二、員工終身殘廢退休公濟。
三、員工眷屬喪葬補助。
四、員工因公受傷或災害受傷慰藉。
五、員工退休 (職) 資遣補助。
六、員工眷屬重病補助。
七、員工遭受重大災害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