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 97 年 01 月 30 日)
第2條
臺灣地區警察人員互助共濟業務之規劃督導,由內政部警政署 (以下簡稱 本署) 組織互助共濟委員會辦理。

前項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署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署長兼 任,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由本署主任秘書、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 、後勤組組長及中央警官學校指派一人為當然委員,其餘由署長就本署及 所屬機關或省 (市) 屬警察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連 任。

第一項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其下設業務、會計、監 察三組,各置組長一人,業務、會計二組組長分別由人事室主任、會計室 主任兼任:監察組長由委員中公推一人兼任,任期一年,不得連任。另置 主任幹事三人,分別由有關單位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