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 97 年 01 月 30 日)
第19條
工作獎助金之保管核發,應與第四條規定之互助基金及互助金分別管理。

前項工作獎助金如有餘裕,而互助金不足支應時,得經互助共濟委員會專 案通過,簽請署長核准,作為互助補助費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