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 97 年 01 月 30 日)
第14條
員工遭遇特殊情形致申請補助案件過多,基金不敷支應時,得由互助共濟 委員會通過後,簽准臨時加收互助金或另定補助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