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  ( 97 年 01 月 30 日)
第10條
申請各項互助共濟事項及特別給付金之給付者,應依左列規定日期起算三 個月內為之,逾期以棄權論。

一、公賻金及喪葬補助費自死亡日期起算。

二、殘廢退休公濟金自公保處核定殘廢給付日期起算。

三、退休、資遣補助費及特別給付金自生效日期起算。

四、其餘於事故發生或出院之日期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