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 104 年 07 月 29 日)
第8條
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被害人聲請保護令及延長保護 令,除有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之情況外,應以書面為之。

聲請保護令及延長保護令時,應檢具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表、處理家庭暴力 案件現場報告表、訪視會談紀錄表、驗傷診斷書,或親密關係暴力危險評 估表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

前項書表、文件或資料,經被害人要求保密部分,各機關及其人員應予保 密,並於聲請保護令之書面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