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 104 年 07 月 29 日)
第6條
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人員,應以適當方法優先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安 全;發現有傷病時,應緊急協助就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