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 104 年 07 月 29 日)
第2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受檢察官或法院依本法第四十條規 定通知執行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二 項或第三十九條所附之條件時,準用本辦法有關執行保護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