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 104 年 07 月 29 日)
第20條
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依本法第三十四條之 一第二項為通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警察機關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後,應將通知情形回傳法院或檢察 署,並副知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必要時,應依第十條規定採取相關安 全措施。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後 ,應以適當方法優先保護被害人及其家庭成員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