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 104 年 07 月 29 日)
第18條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之內容辦理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時,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辦理,並告知權利人得向法院 聲請變更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