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 104 年 07 月 29 日)
第17條
警察機關依保護令執行交付未成年子女時,得審酌權利人及義務人之意見 ,決定交付時間、地點及方式。

前項執行遇有困難無法完成交付者,警察機關應依權利人之聲請,限期命 義務人交付。屆期未交付者,應發給權利人限期履行而未果之證明文件, 並告知得以保護令為強制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