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 104 年 07 月 29 日)
第15條
警察機關依保護令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 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時,應確認相對人完成遷出之行為,確保被害人、目 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安全占有住居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