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 104 年 07 月 29 日)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執行,應由被害人持憑保護令及身分證明 文件,向下列機關、學校申請:

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禁止相對人閱覽或交付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 成年子女戶籍資料。

二、學籍所在學校:申請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未成年子 女學籍相關資訊。

三、國稅局:申請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未成年子女所得 來源相關資訊。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得由保護令之 聲請人為前項之申請。

保護令之有效期間有變更者,應由被害人、申請人或相對人持保護令或相 關證明文件,向第一項各款所列之機關、學校申請變更或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