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辦法  ( 104 年 07 月 29 日)
第13條
行政機關執行保護令,對於被害人或子女住居所,應依法院之命令、被害 人或申請人之要求,於相關文書及執行過程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