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 91 年 12 月 25 日)
第3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者,應以金 錢補償其實際所受之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