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 107 年 02 月 22 日)
第9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

一、交、接勤務不清。

二、擔任公差不力。

三、團體活動不遵編組或不參加活動。

四、未經辦妥請假手續離校。

五、逾假二小時以上未滿一日。

六、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情節輕微。

七、遺失學生證。

八、值勤遲到或接班逾時半小時以上。

九、校內騎乘機車不戴安全帽。

十、違反道路交通法規因而肇事。

十一、汽、機車於校內未依規定停放。

十二、校內行車違反速限規定。

十三、依據中央警察大學學生與研究生優劣言行加減分及註記標準表同一 學期受註記劣蹟累積每達六點。

十四、遺失、損壞公物或經管公物不週致生損壞,情節輕微。

十五、對於交辦事項,遲延或執行不力。

十六、違反網路使用規範,非屬第十一條第十七款或第十八款情形,情節 輕微。

十七、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輕微。

十八、破壞紀律或其他違反校內規定,情節輕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