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 107 年 02 月 22 日)
第8條
學生(員)之懲處,分為下列六種:
一、申誡。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學或退訓。
六、開除學籍。
前項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學員不適用之。
同一學期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計算;累計記過三次,以記大過一次計算 。
第一項留校察看期間為受懲處當學期及次學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