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 107 年 02 月 22 日)
第8條
學生(員)之懲處,分為下列六種:

一、申誡。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學或退訓。

六、開除學籍。

前項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學員不適用之。

同一學期申誡三次,以記過一次計算;累計記過三次,以記大過一次計算 。

第一項留校察看期間為受懲處當學期及次學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