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 107 年 02 月 22 日)
第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檢舉犯罪因而破獲。

二、擔任校內幹部表現優異足為楷模。

三、同一學年未曾請假、曠課、受申誡以上之懲處及未經言行紀錄扣分或 劣蹟註記。

四、參加世界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五名、第六名或第七名。

五、參加洲際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四名、第五名或第六名。

六、代表本大學參加全國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前二名。

七、代表本大學參加省(市)級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一名。

八、參加國際或國內各項競賽,其成績破全國紀錄。

九、入校後通過本大學所定英語檢定畢業門檻標準逾二級。

十、有其他相當於各款優良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