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 107 年 02 月 22 日)
第5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參與文康或體技活動表現優異。

二、擔任公差勤務或團體代表熱心負責。

三、內務檢查統計連續二次列最優等。

四、維護公物有特殊事蹟。

五、同一學期未曾請假、曠課、受申誡以上之懲處及未經言行紀錄扣分或 劣蹟註記。

六、擔任校內幹部表現優良。

七、參加世界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八名。

八、參加洲際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七名或第八名。

九、代表本大學參加全國性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三名或第四名。

十、代表本大學參加省(市)級比賽團體或個人成績獲第二名或第三名。

十一、代表本大學參加縣(市)級比賽成績獲前二名。

十二、代表本大學參加大專校際聯賽成績獲第一名。

十三、入校後通過本大學所定英語檢定畢業門檻標準逾一級。

十四、依據中央警察大學學生與研究生優劣言行加減分及註記標準表同一 學期受註記優蹟每達六點。

十五、有其他相當於各款優良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