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 107 年 02 月 22 日)
第17條
學生(員)受記大過以上之懲處時,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經訓 育委員會審議後簽陳校長核定。

訓育委員會審議時,得通知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涉及性別平等建議懲處之案件,得由性別平等委員會代表列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