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 107 年 02 月 22 日)
第13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學或退訓、開除學籍:

一、惡意毀謗國家元首。

二、聚眾滋事,致破壞校園安寧。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

四、公然侮辱或脅迫師長,情節重大。

五、故意丟棄或破壞武器。

六、擅用武器從事鬥毆或持械傷人。

七、竊取他人財物。

八、不假外出三日以上或逾假五日以上。

九、不當行為,有損校譽,情節重大。

十、入學考試舞弊,於入學後經查明屬實。

十一、校內考試舞弊。

十二、偽造、變造或假借證明文件。

十三、遺失彈藥或槍械,情節重大。

十四、經查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至第十五條所定行為之一屬實。

十五、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未受緩刑宣告。

十六、累積達記大過三次以上。

十七、留校察看期間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而無獎勵可互相抵銷。

留校察看期間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而有獎勵可互相抵銷者,以其獎懲事實於 留校察看懲處後發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