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 107 年 02 月 22 日)
第1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

一、互毆或毆打他人,情節重大。

二、違抗命令情節重大。

三、公然侮辱或脅迫師長,情節較重。

四、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不聽勸止。

五、不假外出二日以上未滿三日或逾假三日以上未滿五日。

六、酒後駕車肇事。

七、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行為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

八、遺失彈藥或槍械,情節較重。

九、違反校訓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