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 107 年 02 月 22 日)
第1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者,情節重大。

二、藐視師長,不聽訓誡,情節輕微。

三、破壞團體榮譽。

四、飲酒滋事。

五、無照駕駛或酒後駕車。

六、有賭博行為。

七、互毆或毆打他人。

八、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或破壞善良風俗。

九、謾罵或欺凌他人,不聽制止。

十、不假外出一日以上未滿二日或逾假二日以上未滿三日。

十一、不聽指揮,致槍枝走火,尚未傷人。

十二、遺失彈藥或槍械,情節輕微。

十三、藉端要挾,不守法紀。

十四、違反校訓情節較重。

十五、無故出入不正當場所。

十六、值勤未到或擅離職守,致有不良後果。

十七、惡意侵入電腦網站破壞系統資料或發送郵件病毒危及電腦主機安全 干擾他人電腦紀錄或管理。

十八、利用電腦網路或以其他方法販售、提供或教唆製造不法商品。

十九、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情節重大者。

二十、未經許可私自挪用他人物品。

二十一、不當行為,有損校譽情節較重,或致生不良後果。

二十二、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行為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情節 較重。

二十三、破壞紀律或其他違反校內規定,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