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學生(員)獎懲規則  ( 107 年 02 月 22 日)
第10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逃避公差勤務,不聽糾正。

二、違反生活規範,不聽指導或糾正,情節較重。

三、謾罵或欺凌他人。

四、有藐視師長之行為。

五、擔任實習幹部或教育班長,不聽督導或有違職守。

六、遺失、損壞公物或經管公物不週致生損壞,情節重大。

七、無正當理由,開啟他人箱櫃或抽屜。

八、不當行為,有損校譽。

九、無正當理由不參與上課、集合、點名、會議、實驗或實習。

十、攜帶物品外出校門拒絕接受查驗。

十一、不遵守上課、自修秩序,經勸阻不聽。

十二、不假外出未滿一日或逾假一日以上未滿二日。

十三、閱覽違禁書刊、影片。

十四、校外騎乘機車不戴安全帽。

十五、違反道路交通法規因而肇事,情節重大。

十六、擅自留宿外人。

十七、值勤未到或擅離職守。

十八、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

十九、違反網路使用規範,非屬第十一條第十七款或第十八款情形,情節 重大。

二十、在校內飲酒。

二十一、以跟蹤、電子郵件或其他方法干擾他人日常生活,情節重大。

二十二、對他人進行性騷擾行為或行為違反性別平等相關法令規定,情節 輕微。

二十三、破壞紀律或其他違反校內規定,情節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