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 102 年 10 月 30 日)
第8條
現職警察人員經保送進修者,應覓具妥保,保證其進修期滿後,應在警察 機關服務一定期間,其不履行服務之義務者,保證人應連帶負責賠償進修 期間所領一切費用及薪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