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 102 年 10 月 30 日)
第7條
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以研習與警察業務有關之學科為限;其在國內大 專校院進修者,得請求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入學考試及格,並修畢應修學 分及修業年限者,得依規定發給畢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