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 102 年 10 月 30 日)
第5條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期間以二年為限。其在一年以內者,得予帶職帶薪; 超過一年者,應予留職停薪。主管人員出國進修者,得調任非主管職務。

國內進修帶職帶薪人員,寒暑假期間應返回原機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