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送現職警察人員進修辦法  ( 102 年 10 月 30 日)
第3條
依本辦法保送進修之經費,其來源如下:

一、由內政部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

二、由與我國訂有交換警察人員訓練協定國提供或由外國文化機構提供。

三、依年度施政計畫核撥專款。

四、由外國政府提供之獎學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