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
第三條及第四條之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者。
二、以國內外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為限。
三、以申請審查資格前五年內出版者為限。但申請審查資格前五年內曾懷
孕或生產者,得提送申請審查資格前七年內之著作送審。
四、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如用外國語文撰寫必須加附中文提要。
五、應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六、為數人合著者,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其他合著人簽章
同意放棄以該著作參加該次送審之權利。
以警察、消防、水上(海巡)學、術科有關之碩士或博士學位論文替代專
門著作送審者,準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