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 102 年 06 月 18 日)
第7條
第三條及第四條之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者。

二、以國內外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為限。

三、以申請審查資格前五年內出版者為限。但申請審查資格前五年內曾懷 孕或生產者,得提送申請審查資格前七年內之著作送審。

四、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如用外國語文撰寫必須加附中文提要。

五、應與任教科目性質相符。

六、為數人合著者,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其他合著人簽章 同意放棄以該著作參加該次送審之權利。

以警察、消防、水上(海巡)學、術科有關之碩士或博士學位論文替代專 門著作送審者,準用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至第五款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