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 102 年 06 月 18 日)
第6條
申請教官資格審查者,應填具申請表(如附件一)、履歷表(如附件二) 、學歷證明文件及服務機關、學校之服務證明書,並依第三條或第四條規 定檢附審查應繳資料,送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轉各 校初審後,轉報內政部教官資格審查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