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 102 年 06 月 18 日)
第5條
教官之資格,由內政部設教官資格審查會審查之;審查合格者發給證書。

各校遴任教官時,受遴任人應具有現職警察、消防、海巡機關、學校人員 之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