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教官資格審查辦法  ( 102 年 06 月 18 日)
第2條
中央警察大學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各校)教官分為警察、消防 、水上(海巡)學科及術科教官;其官等分為警佐、警正、警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