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教育條例  ( 91 年 06 月 05 日)
第5條
警察大學設下列系、所:

一、學系: (一) 四年制各學系:修業年限四年,成績及格者,依法授予學士學位。 (二) 二年制技術系:修業年限二年,成績及格者,依法授予學士學位。

二、研究所:修業年限碩士班一至四年,博士班二至七年,成績及格,符 合學位授予法者,分別授予碩士或博士學位。

前項各系、所之招生規定,由警察大學擬訂,層報內政部核定後,轉報教 育部備查。

警察大學各學系及二年制技術系,得甄選或甄試警察專科學校成績特優或 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其入學資格、條件、名額及甄選或甄試程序之辦法 ,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