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教育條例  ( 91 年 06 月 05 日)
第5-3條
外國現職警察人員來中華民國研習警政,由內政部送請教育部審定後,分 發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大學入學;其在校修業期間之協助輔導、公費待遇 及補助等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