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教育條例  ( 91 年 06 月 05 日)
第4條
警察專科學校設專科警員班,修業年限二年,成績及格者,依法取得專科 畢業資格。其應考資格須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畢業, 或具有同等學力者。

前條警員班、預備班,於未設置警察學校之省 (市) ,為應警察員額需求 ,得經內政部會同教育部核准,由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前二項各班之招生規定,由警察專科學校擬訂,層報內政部核定後,轉報 教育部備查。

警察專科學校得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其入學資格、條件、名額及甄 試程序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