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會議 ( 103 年 07 月 15 日)
第36條
本校得視需要召開教務會議、學生事務會議、總務會議、各院、系 (所) 務會議等相關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學者、專家及有關機關派員參加。

前項各種會議,涉及學生學業、生活及訂定獎懲有關規章時,應由經選舉 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