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職掌 ( 103 年 07 月 15 日)
第21條
本校設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由校長就教師、教育學者、地區教師組織或 分會代表遴聘組織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總額三分之二, 評議有關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及不服其他決定之申訴事項;其設置要 點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