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辦事細則  職掌 ( 103 年 07 月 15 日)
第20條
本校設校、院、系 (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 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 (評 ) 議等事項;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副校長、教務長及校長指定之教授組織之。

二、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院長及教授推選之教授代表組織之,必要時得推 選副教授。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三、系 (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以系 (所) 主管及教授推選之教授代表組織 之,必要時得推選副教授。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定之。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