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
本校設校、院、系 (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有關教師之聘任、聘期、
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 (評
) 議等事項;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副校長、教務長及校長指定之教授組織之。
二、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院長及教授推選之教授代表組織之,必要時得推
選副教授。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三、系 (所) 教師評審委員會以系 (所) 主管及教授推選之教授代表組織
之,必要時得推選副教授。但其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定之。並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