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施行細則  ( 89 年 11 月 22 日)
第3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由中央立法事項如左:

一、警察官制,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機關之組織、編制等事項。

二、警察官規,指中央與地方各級警察人員之官等、俸給、職務等階、及 官職之任免、遷調、服務、請假、獎懲、考績、退休、撫卹等事項。

三、警察教育制度,指警察教育之種類階段及師資、教材之標準等事項。

四、警察服制,指各級警察人員平日集會、及執行職務時,著用服式等事 項。

五、警察勤務制度,指警察勤務之單位組合勤務方式之基本原則事項。

六、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指有關全國性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 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及上 列五款以外之有全國一致性之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