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施行細則  ( 89 年 11 月 22 日)
第14條
本法第十七條各級警察機關之設備,分建築物場地、交通工具、槍械彈藥 電訊裝置、刑事器材、消防防護、衛生用具、教育器材、檔案記錄、圖表 、體育康樂用具、服勤用品等類,其標準由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