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  ( 91 年 06 月 12 日)
第6條
前條第一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 之指揮、監督;第四款刑事警察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第六 款各種專業警察,得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法設 置,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