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  ( 91 年 06 月 12 日)
第5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 (司) ,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左列全國性警察業 務:

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

二、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

三、關於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

四、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

五、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

六、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 警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