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 107 年 05 月 18 日)
第4條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及監事,除無本 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外,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於住宅、都市更新、不動產、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領域之公、民 營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擔任主管職務三年以上。

二、曾於政府機關(構)擔任與本中心業務相關領域之簡任第十職等以上 或相當職位之職務三年以上。

三、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住宅、都市更新、不動產、法律、會計或財務相 關領域之教授、副教授三年以上。

四、具建築師、都市計畫技師、不動產估價師、律師、會計師或地政士資 格,執行業務六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