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 107 年 05 月 18 日)
第3條
內政部辦理本中心監事之遴聘及補聘,得就下列人員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 之;解聘時,亦同: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內政部等政府相關機關(構)推薦之代表二人或三 人。

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一人或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