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 107 年 05 月 18 日)
第2條
內政部辦理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長、董事之 遴聘及補聘,得就下列人員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內政部、內政部營建署、 交通部及財政部等政府相關機關(構)推薦之代表六人至八人。

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財務或與本中心業務相關之學者、專家五人 至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