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 107 年 02 月 14 日)
第8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期滿得續聘一次。但本條 例施行後,第一次任命之董事,其中七人之任期為二年;第一次任命之監 事,其中二人之任期為二年。

代表政府機關(構)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 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 、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 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