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 107 年 02 月 14 日)
第5條
本中心受託辦理社會住宅管理、擔任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投資都市更新 事業計畫之業務,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本中心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採 購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 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